
3月16日,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发布警情通报,称3月15日凌晨,天心区发生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件,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3月15日2时28分,该局接群众报警称,辖区某火锅店门口有人发生不雅行为。民警迅速到场处置,依法将涉案人员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。经查,外地来长人员张某某(男,36岁)、唐某某(女,35岁)在公共场所实施不雅行为,起哄闹事,严重扰乱公共秩序,其行为已涉嫌犯罪。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17日,北京市中闻(西安)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说,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,本案符合第(四)项“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”的情形。火锅店门口属于公共场所,两人在凌晨实施不雅行为并起哄闹事,直接导致群众报警、民警出警,该行为已经对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实质性的严重干扰,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。
谭敏涛进一步解释,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、主观方面、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。犯罪主体:一般主体,即年满16周岁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;主观方面:直接故意,且通常出于“寻求刺激、发泄情绪、逞强耍横”等流氓动机。犯罪客体:侵犯的是复杂客体,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,同时也可能伴随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损。客观方面: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,且达到“情节恶劣”或“情节严重”。
那么此案中的张某某、唐某某将受到何种处罚?谭敏涛表示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,构成寻衅滋事罪的,基础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考虑到本案系两人共同实施,若被认定为纠集他人共同犯罪,可能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考量。
他表示,最终判决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、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、是否有前科劣迹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。如果行为人能积极修复社会关系、认罪认罚,根据司法解释,可以从轻处罚;反之,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。
来源:九派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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